【圆明网】甘肃金昌市女教师崇金霞近日控告江泽民当任时祸国殃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疯狂发起对法轮功的迫害,在其“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给她与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并严重败坏了国家声誉和社会道德,破坏了国家体制、宪法及法律。
控告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崇金霞曾经是甘肃省金昌市金川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的一名教师,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之前,她有意无意的看到过公园、广场上炼法轮功的场景,而且学校里有很多老师也在炼,他(她)们的变化让崇金霞感到这是一门教人向善、平静祥和的好功法。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电视上媒体上突然铺天盖地的批判法轮功,说什么:“围攻”闹事之类的,崇金霞和家人看了几次没有出现什么“围攻”的场景,最多就是法轮功学员安静的站队和打坐的情景。崇金霞本人由于容貌端正,并在语言表达上有一定的特长,曾在金川集团公司宣传部举办的相关比赛中一举夺魁,因此一直在业余时间在公司宣传部电视台新闻和访谈类节目担任主播试播员。有这样的经历使她对电视媒体的真实度有自己的判断力。那段时间当新闻媒体不断污蔑诋毁法轮功时,她就和曾炼法轮功的同事谈论交流,后来索性借来一本《转法轮》看了起来,这一看就什么都明白了:明明是教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怎么能说是邪的?
就这样,在舆论还铺天盖地的攻击污蔑法轮功的时候,崇金霞却毅然决然的开始修炼法轮功。一开始就顶着巨大的压力,家人的反对,单位领导找谈话,还没收了她的《转法轮》手抄稿。常有莫名其妙的什么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的人上门骚扰。因为那时崇金霞还没有成家,和父母住在一起,两位老人被惊吓的常常睡不着觉。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晚上九点多,甘肃省安全厅、金昌市国家安全局十几个警察(楼下还有几辆车和警察蹲点)来到崇金霞所在的父母家中,非法搜查,把家中的录音机、BP机、法轮功书籍和教功光盘统统搜走,当时家中还有个八十多岁的外爷,自此惊吓后人就开始变糊涂了。崇金霞的母亲也吓的瘫倒在沙发上。
崇金霞被绑架到金昌市国家安全局,非法审讯,三天不让睡觉,后被关押到永昌戒烟所(后来知道,本来要关看守所,人多放不下。这是属于异地关押)。崇金霞因为是培训中心职工大学教师,年轻,学历较高,就被冠之以地区的“头目、领导”之类的,大动干戈的作为“要人”异地关押。而崇金霞因为是在法轮功被迫害之后才开始走进的,没有集体炼功环境,几乎不认识几个法轮功学员,何谈“领导”?
崇金霞在戒烟所绝食抗议,就被所长陈掖生强行灌食:叫来一个吸毒犯,两人将崇金霞按倒在地,用筷子把嘴撬开,将塑料瓶中的面糊灌入,呛得崇金霞死去活来。在戒烟所关押期间,安全局每隔一段时间还派人把崇金霞带到金昌审讯,一审就是至少一星期,还不让睡觉。戒烟所强行逼迫崇金霞的家人交伙食费。约三个月后崇金霞又被转到金昌市看守所继续关押。关押期间,有次将崇金霞带到安全局的地下室,铐在冰凉的铁椅子上两天,崇金霞以绝食抗议,第三天才把不成人样的崇金霞带回看守所。(迫害责任人:徐斌、梁柏、贾军、陈晶晶、朱喜明等)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崇金霞被判刑十一年(金川区法院【2003】金刑初字第006号)。劫持到甘肃省女子监狱,由于体检不合格,第二天又被送回金昌看守所继续关押。这期间,崇金霞以绝食抗议,看守所就胁迫崇金霞的哥哥亲自来给他插胃管灌食。因为崇金霞的哥哥是医生,看着妹妹瘦弱不堪,又怕看守所更加折磨妹妹,崇金霞的哥哥流着眼泪,自己带着胃管等工具被迫给她下胃管。大约半年后,在一个凌晨三、四点钟时,突然说要送到女子监狱,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崇金霞和其他几个被关押的人,被强行的、偷偷摸摸的连夜送到女子监狱,并硬行送入。(体检还是不合格)(迫害责任人:徐福有、陈国民、邹斌等)。
崇金霞的哥哥因为一直为妹妹的事情东奔西走,可是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不讲法律”,律师不敢辩护,所有相关部门一提”法轮功”都讳莫如深,真的是投诉无门。父母以泪洗面,哥哥抑郁难平,原本有些病,在崇金霞入狱后不久就病情加重入院,几年后,没等到妹妹出狱就病逝了,留下个七岁的女儿。三年后母亲受不了这几重打击也因心衰过世了。
控告人崇金霞只因对真善忍信仰的坚持,江泽民却倾国家的财力、物力、人力,以十五年之久迫害着这样一位女性,使其年轻的生命在牢笼里度过,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江泽民以权代法,践踏法律,对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实施惨无人道的血腥迫害,同时以经济利益为诱饵,以掐饭碗为要挟把中国大陆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司及政府部门的人员都推到了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对立面,并动用所有媒体宣传,给全国百姓灌输对法轮功的污蔑宣传,使不明真相的中国人,仇视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并积极参与到迫害之中。
综上所述,被告人江泽民对控告人崇金霞滥用职权迫害长达十六年,触犯了《宪法》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以及涉嫌构成绑架罪、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拘禁罪、诽谤罪、侵入公民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责任;依据国际法规定江泽民构成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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